标准:国标GB /T13810
牌号:Ti-6Al-4V, TC4
规格:
1、牌号、状态及规格
钛合金板材的牌号、状态及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2、外形尺寸
2.1 板材的厚度、宽度、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2.2 板材的不平度应不大于3mm/m。
2.3 板材的侧边弯曲度应不大于3mm/m,
2.4 板材边部应切成直角,且无裂口、卷边、毛刺,切斜应不超过板材长度和宽度的允许偏差。
3、拉伸性能
板材的室温拉伸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4、弯曲性能
厚度不大于5.0mm的板材应进行弯曲试验,弯曲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4的规定。弯曲后弯曲部位应无裂纹。
5、显微组织
TC4、TC4ELI和TC 20板材的显微组织应为在α+β两相区充分变形并经退火得到的组织, 原始β晶粒应充分破碎,不准许存在连续的晶界α。
6、晶粒度
TA1GELI、TA1G、TA2G、TA3G和TA4G板材的平均晶粒度应不粗于GB/T 6394一2002中的5.0级。
7、表面污染
板材应无任何富氧层,如a层或其他表面污染。
8、β转变温度
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 TC4、TC4ELI和TC20板材应按熔炼炉号提供β转变温度的实测值。
9、超声检测
板材应进行超声检测,其中厚度不大于6.0mm的板材应符合YS/T1001的规定,厚度大于6.0mm的板材应符合GB/T5193一2007中A1级的规定。
10、表面质量
10.1 板材应以酸洗、水磨、喷砂或机加工表面供货。
10.2 板材表面允许存在有轻微的发暗和局部的水迹;允许有局部的、不超出其厚度允许偏差的划伤、压痕、凹坑等缺陷,但应保证板材允许的最小厚度。
10.3 板材表面不准许有裂纹、起皮、氧化皮、压折、过碱洗、金属及非金属夹杂。
10.4 板材允许沿轧制方向清除局部缺陷,但清除后应保证板材允许的最小厚度。
10.5 板材不应有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