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标准 GB/T 3622-2012代替 GB/ T 3622-1999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strip and foil
2012-12-31 发布2013-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3622-1999《钛及钛合金带 、箔材》。
本标准与GB/T 3622-1999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动 :
----依据GB/T 3620.1-2007的变化情况,将原牌号TA0、TA1、TA2分别变更为TAl、TA2、TA3;
----新增了TA4 、TA8 、TA8-l和TA9-1等4个牌号及其要求;
----调整了TA1、TA2 、TA3牌号的力学性能指标;
----细化了产品的尺寸要求 ,增加了带卷的形状要求;
----细化了表面质散的相关规定;
----细化了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给出了卷式供货时产品的包装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 TC 243)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宝钛集团有限公 司、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勤波 、冯军宁、杨娟丽、王新 、马忠贤、王俭 、王红 武、李献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木发布情况为:
----GB/T 3622-1983、GB/T 3622-1999 。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1、范围
木标准规定了热轧和冷轧工艺生产的钛及钛合金带材及冷轧工艺生产的箔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 准适用于各种用途的钛及钛合金带材和钛箔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木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木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8.1-2010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3620.1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 3620.2 钛及釱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4698 ( 所有部分)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8180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要求
3.1 产品分类
3.1.1产品的牌号、品种 、加工方式、供货状态、规格和供货方式应符合表1的规定。
3.1.2 标记示例
产品标记按产品名称、标准编号 、牌号、状态、厚度、宽度、长度顺序表示。
示例1:
TAl、冷加工态、厚度为0.03mm、宽度为80mm、长度为C的符箔材标记为 :
箔 GB/T 3622 TA1 Y-0.03×80×C
示例 2 :
TA2、退火态、厚度为 0.40mm 、宽度为150mm 、长度为C的带材标记为:
带 GB/T 3622 TA2 M-0.40×150×C
示例 3:
TA9、热加工态、厚度为3.0mm 、宽度为400mm 、长度为C的带材标记为:
带GB/T 3622 TA9 R-3.0×400×C
3.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620.1中相应牌号的规定。需方复验时,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3620.2的规定。
3.3 力学性能
3.3.1 厚度不小于0.10mm的退火态带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伸长率在未特殊说明时按Ⅰ级验收,需方要求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时,可按Ⅱ级验收。
3.3.2 热加工态、冷加工态和厚度小于0.10mm的产品,需方要求并 在合 同(或订货单)中注明时,其室温力学性能报实测值。
3.4 弯曲性能
厚度不小于0.10mm的退火态带材应进行正反两曲弯曲性能检验,弯曲角度和弯芯直径按 表2的规定执行。弯曲后试样的弯曲部位应无目视可见的裂纹 。
3.5 尺寸及允许偏差
3.5.1 产品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产品厚度允许偏差的级别应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未注明时以普通精度供货 。
3.5.2 产品的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合同(或订货单)中未注明时 ,按不切边供货。
3.5.3 片式供货产品的长度、不平度和侧边弯曲 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产品的定尺长度的 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产品的不平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
----产品的侧边弯曲度应不大于3mm/m。退火 态供货的 箔材,允许有轻微的波浪 。
3.5.4 卷式供货的带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以卷式切边供货时,带卷头尾两端应去除所有非正常区。以卷式不切边供货时,允许带卷头尾两端各带有长度个大于10m的非正常区;
----以卷式切边供货时,产品的边缘应平齐,边缘允许有不超过宽度允许偏差之半的切割不齐,但任意2m长度范围内应保证同一宽度部位的最小尺寸(W) , 如图1所示;
----以卷式不切边供货时,产品的 边缘允许存在任意2m长度上不大于5mm的镰刀弯( H )。且任意2m长度范围内应保证同一宽度部位的最小尺寸 (W ),如图2所示。
----卷式供货时,卷的形状应符合图3和表7中的规定。
3.6 外观质量
3.6.1 冷轧产品的外 观质益应满足下 列要求 :
----产品表面应光洁;
----产品表面允许轻微发暗、局部水迹和不影响后续使用的缺陷存在 。允许有局部不超过厚度允许偏差之半的划伤、压痕、凹坑、斑点和打府痕迹 等缺陷存在,但应保证 产品的最小厚度 ;退火态的产品,允许有因除油造成局部轻微的擦伤和皱褶;
----产品表面不允许有裂纹、起皮、氧化皮、压折、金属和非金属夹杂等宏观缺陷以及酸、碱洗的痕迹存在;
----带材允许沿轧制方式清除局部缺陷,但清除后应保证产品的最小厚度。
3.6.2 热轧产品的外观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
----产品应除鳞处理;
----产品表面不允许有裂纹、起皮、氧化皮、压折、分层、金属和非金属夹杂等宏观缺陷。产品表面允许有个别轻微的擦伤、划痕、压痕、凹面、辊印和麻点,但其深度不超过产品厚度允许偏差之半;
----经喷砂、酸洗的产品表面,允许有轻微的色差,无氧化层或过酸洗痕迹;
----退火态供货的卷式产品.允许带卷的最外层和外露部分有轻微氧化存在。宽度方向上的氧化不得影响产品的后续使用;
----产品以卷式供货时,允许带轻微缺陷交货,但带缺陷部分不应超 过每卷总长度的5%;
----不切边产品,允许有不大于宽度允许偏差之半的裂边,且其带有的非正常区不作为质质量一致性检验区域。
4、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分析应按GB/ T 4698的规定进彷 。
4.2 力学性能
产品的室温力学性能应按GB/ T 228.1-2010的规定进行。厚度小于3mm的产品应选用P5试样,厚度不小于3mm的产品应选用P12试样 。
4.3 弯曲性能
产品的弯曲试验按GB/ T 232的规定进行。试样宽度为15mm 。
4.4 尺寸及允许偏差
产品的尺寸及允许偏差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 。
4.5 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拭用目视检验,必要时应用相应粕度的量具进行 。
5、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力共同进行 。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熔炼炉号、规格、状态、制造方法和同一热处理炉批的产品组成 。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口及取样应符合表8的规定。
5.4 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 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允许对不合格项取双倍试样进行重复试验,若仍有试样重复试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 力学件能和弯曲性能试验中,如有试样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 ,则从该批产品上(包括原受检产品)取双倍试样对该不合格项口进行重复检验 ,若仍有试样的重复检验结果不合格 ,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 尺寸及允许偏差、表面质 措检验不合格 ,判单张(卷)不合格。
6、标志、包装 、运输 、贮存 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 志
6.1.1 产品的标志应醒目、牢固,字迹应清晰、规范、不褪色。
6.1.2 产品的标志 可以采用喷印、贴标签或挂吊牌的方法进行 ,供方根据实际 情况可选择一种或一种以上方法。
6.1.3 产品的标志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供方名称 :
b) 产品牌号、状态、批号;
c) 产品规格 、重量和件数:
d) 本标准编号;
e) 包装日期 。
6.2 包装
6.2.1 片式供货的产品和卷式供货的箔材的包装应符合 GB/T 8180的规定。
6.2.2 卷式供货带材的包装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
6.3 运输
6.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碰撞 。
6.3.2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水、防潮。
6.3.3 产品在车站 、码头中转时,宜堆放在库房或有防雨措施的大棚内。如露天堆放,应用防雨布等毅盖,同时下边要用垫块垫好。
6.3.4 产品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装卸 。
6. 4 贮 存
6. 4. 1 产品应存贮 在清洁 、干燥 、通风、防雨盂的地方。
6.4.2 产品不得存贮于有腐蚀性化学物品的场所。
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 应附右质拭证明书,其上注明 :
a)供方名称;
b)牌号、状态、规格;
c)批号、批重(净重)件数;
d)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质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本标准编号 。
7、合同(或订货单 )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 称;
b)牌号、状态、规格;
c)重量或件数;
d)本标准编号;
e)增加本标准以外内容时的协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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